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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件。本所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固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马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杨强律师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诉求: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情简介】
马先生在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建了一栋房屋,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齐全。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马先生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2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马先生先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没想到复议失败,马先生即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原政征补[2015]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固政复决字201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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