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定是违建

2022-04-07 来源: 浏览:721

  潘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03行初27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潘女士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2018年5月10日,委托人见到西乡塘区城管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其将委托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委托人在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委托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西乡塘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27日,委托人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违反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内的诸多法律规定,最终认定案涉房屋系违法建设属处罚错误。西乡塘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审查过程简单草率,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亦应撤销。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TL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