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乡、镇政府,不能认定城镇规划区房屋为违建

2022-03-29 来源: 浏览:996

  胡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人民政府、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行再6号《行政裁定书》,确认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人民政府、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胡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人民政府、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人民政府、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原系四川省郫都区红光镇铁门1组村民;在铁门村有一处1250.69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

  2015年4月1日,红光镇人民政府以委托人涉嫌违法建设为由立案调查;

  2015年4月10日,红光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委托人于2015年4月16日前,将1250.69平方米的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2015年4月13日,委托人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8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红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后,委托人先后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红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由此引发再审。

【胜诉结果】

  最终,再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50号行政判决及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5)都江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都江堰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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