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

2022-03-26 来源: 浏览:737

  赖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20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03行初4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村民,在村内建有房屋,一家人在此居住。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认为委托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屯渌村内建造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筑。

  据此,决定依法针对委托人在屯渌村一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于决定书送达后择日执行。南宁市西乡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6月15日对原告赖有添作出的2018-TL028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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