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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2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桂0107行初11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黄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诉求:确认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限期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独岭村伶秀坡村民,自家房屋建于伶俐镇中心,建房手续齐全。
因征地拆迁事宜与征收部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5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其认定委托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令委托人停止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施工建设行为,并于7日内自行拆除该建(构)筑物。
本案争议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5月21日对原告黄大积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所建建(构)筑物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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