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贴在墙上不等于送达,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2022-03-21 来源: 浏览:1181

  赖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决定案件。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9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103行初26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诉求:确认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建有房屋一栋,该房屋建于2008年,当时拆旧建新,建了三层;后于2012年加建三层,现共六层;

  2018年4月2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委托人作出《调查通知书》,认为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其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西乡塘区城管局规划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2018年5月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0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屯渌村一队的房屋;

  委托人因不服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TL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撤销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的西府复决字(2018)第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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