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安徽省宣城市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违法

2022-03-18 来源: 浏览:669

  王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本所指派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2月26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泾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确认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泾县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其位于泾县琴溪镇琴溪街道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建设宣泾公路。委托人欲了解该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相关情况,向泾县国土资源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征地批准文件及一书四方案等信息。但泾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

  后委托人向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泾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相关信息。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称宣泾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和一书四方案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其官方网站上即可查询。但这仅为委托人要求公开信息中的一部分,对于委托人申请公开的其余五项信息在泾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网站上均未查询到,泾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告知王先生该五项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

  本案由此引发。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泾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公开宣泾公路(322省道)建设项目泾县段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该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该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批准书及征地红线图等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泾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原告王森林申请公开的宣泾公路(322省道)建设项目泾县段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该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该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预审申请批准书及征地红线图等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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