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申请区分情形作出答复

2022-03-17 来源: 浏览:709

  韩先生、吴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0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最终作出皖行复〔2014〕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宿州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韩先生、吴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宿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韩先生、吴先生系宿州市埇桥区商业用房的产权人,为了核实和验证其与该区域房屋征收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遂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图。在法定期限内,宿州市人民政府没有给予答复。

  宿州市人民政府认为,以上申请信息属于政府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且已经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故韩先生、吴先生不应申请公开以上信息。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人民政府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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