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征地信息

2022-03-15 来源: 浏览:690

  盛凌公司等4企业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郭悦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8年11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桂0304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确认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的未主动公开征地信息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盛凌公司等4企业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诉求:确认被告未主动公开征地信息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在象山区上銮塘村内建造工厂,用于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细木工板等,经营手续齐备。

  2018年2月7日,委托人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企业厂房所在集体土地涉及的下列文件:

  1、该地段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

  2、该地段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

  3、该地段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勘测定界图。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8日对四企业作出如下答复:

  因提供征地项目信息不详,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建议重新提交详细的所报项目名称、厂房的用地手续以及与申请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村集体证明、土地权利证明等),再向我局申请申请信息公开。

  因对答复不满,引发本案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市国土资公开告知[2018]5号公开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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