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系法定义务

2022-03-14 来源: 浏览:986

  梅先生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不作为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月15日,蚌埠市环境保护局最终作出蚌环复[201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不作为确认违法。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梅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怀远县环境保护局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梅先生向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有关
      1、梅先生石榴树所在地块所涉及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
      2、华润苏果恒盛家园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政府信息,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任何回复。

  怀远县环境保护局认为,该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看未对梅先生的生产、生活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未影响梅先生的正常生产生活,故其未答复的行为合法。

  【胜诉结果】

  最终,蚌埠市环境保护局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蚌埠市环境保护局认为:梅其君申请公开“有关
       1、梅其君石榴树所在地块(东至规划路,南至保留林地,健康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禹王路,
       供电局宿舍)所涉及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
       2、华润苏果恒盛家园项目的环评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政府信息,怀远县环境保护局没有
       作出答复当事人申请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决定如下:怀远县环境保护局答复申请人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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