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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等44人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4年1月8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3)滕行初字第168-211号《行政判决书》,针对宿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件判决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李先生等44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9日,委托人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滕州市东沙河镇单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村委会对委托人的申请未予答复。
2013年9月8日,委托人向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邮寄《请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责令单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镇政府履行职责,调查核实、责令单村村民委员会对委托人要求事项进行村务公开。
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未给予答复,由此引发诉讼。
【胜诉结果】
最终,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滕州市东沙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原告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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