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依据补偿决定拆除房屋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2022-03-10 来源: 浏览:595

  安女士委托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房屋强制拆除案。本所指派杨强律师作为该案件的承办律师。

  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2015)宿埇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安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安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宿州市埇桥区东昌路党校楼一处商业用房的产权人。2014年3月24日,埇桥区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委托人的同一天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房屋,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胜诉结果】

  最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复律师的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宿州市场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安静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安静对被告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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