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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韦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为推进征收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楼道单元门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属行政行为范畴,而非民事行为。
南宁市人民政府以西乡塘人民政府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是邻里纠纷为由,认定韦先生等3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予以驳回系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49号北湖小区20栋2单元居民,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房屋被列入“北湖小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
2015年1月,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
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期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委托拆除公司对已签约交付的房屋进行门窗拆除工作时受到阻拦,街道办在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的授意下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楼道单元门。
2018年12月4日,委托人因不服强制拆除楼道单元门行为,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以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予以驳回。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行政机关不能恶意限缩行政复议的范围,将申请人的申请“拒之门外”;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申请人的救济权利,而且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不管其作出拆除单元门行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主观目的都是为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以实现其房屋征收管理职能。
故,拆除被征收房屋楼道单元门的行为,具有行政管理性,属行政行为范畴,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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