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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西乡塘区城管局只是认定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事实即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而对于当地建房普遍缺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原因未加考虑与分析,对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也无任何说明。
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
第二,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程序违法。
西乡塘区城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虽然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该告知书并未依法送达赖先生,只是张贴在案涉房屋上,不能视为赖先生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并能够及时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赖先生在庭审中亦否认收到过该告知书。
西乡塘区城管局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未能依法保障原告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故其处罚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5月10日,委托人见到西乡塘区城管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其将委托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委托人在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委托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西乡塘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27日,委托人收到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委托人认为,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西乡塘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审查过程简单草率,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亦应撤销。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重点一:相关部门不能仅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一般还要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房屋建造时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房屋的建造符不符合当时的政策?以及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原因等。
重点二: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并不仅是限期拆除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除限期拆除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其中对于“限期拆除”的,应当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案中西乡塘区城管局认为委托人的房屋应予拆除,但其对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无任何说明,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法院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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