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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第一,西乡塘区城管局未能依法保障赖先生的陈述、申辩权。其虽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并未依法送达赖先生,甚至从西乡塘区城管局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也无法辨认其已将该告知书张贴于案涉房屋。
第二,西乡塘区城管局对于当地建房普遍缺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原因未加考虑与分析,对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也无任何说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居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4月2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调查通知书》,认为委托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T1-G105号房屋的行为涉嫌违法,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西乡塘区城管局规划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2018年5月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认为委托人建设T1-G105号房屋的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8日,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委托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屯渌村一队的T1-G105号房屋。
委托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违法,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第一,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通过“依法送达”“依法告知”等方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本案中,西乡塘区城管局没有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甚至没有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张贴在委托人的房屋上,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一,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件,不能一刀切地“拆除”,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具体判断。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只有房屋没证且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才需要拆除。
本案中,西乡塘区城管局未举证证明存在如上情形,且委托人所在的村另有数十村民均在同一时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西乡塘区城管局针对各自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即当地普遍存在缺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径直决定予以拆除明显违背“比例原则”。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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