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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一方面,《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张贴在案涉房屋上,不能视为赖先生已经收到,损害了其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处罚程序违法。另一方面,西乡塘区城管局对于当地建房普遍缺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原因未加考虑与分析,对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也无任何说明。
综上,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维持决定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建有房屋一栋,该房屋建于2008年,当时拆旧建新,建了三层;后于2012年加建三层,现共六层;
2018年4月2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委托人作出《调查通知书》,认为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其收到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西乡塘区城管局规划监察大队接受调查;
2018年5月3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房屋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10日,西乡塘区城管局对委托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屯渌村一队的房屋;
委托人因不服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理委托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予以维持。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直接贴在墙上非法定送达方式,由此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来看,行政类案件关于“送达”的规定均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送达方式,具体到行政案件上,最常用到的就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其中,直接送达是指,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情况下,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西乡塘区城管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应先直接送达给委托人,委托人拒收的,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然而,西乡塘区城管局却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张贴在房屋上,且没有记录整个送达过程,这种方式不属于法定送达方式,程序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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