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赖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南宁市西乡塘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认为:
赖先生虽未经规划许可即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建设案涉房屋,但综合屯渌村一队另有数十村民均在同一时间向本院起诉要求撤销西乡塘区城管局针对各自房屋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来看,当地普遍存在建房缺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形。
西乡塘区城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房屋建设人作出处罚时,只是认定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的事实即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而对于当地建房普遍缺少建设规划可手续的原因未加考虑与分析,对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也无任何说明,且在本案中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存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而必须限期拆除的情形。故,西乡塘区城管局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屯渌村一队村民,在该村拥有宅基地及房屋。
2018年7月26日,委托人见到西乡塘区城管局张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得知其将委托人所有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要求委托人三日内自行拆除房屋。
委托人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纠正。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不能“一刀切”,要视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过渡行政处罚也是违法的。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