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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耿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
【裁判观点】
无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危险房屋通知书》的内容,涉案房屋虽然被评定为局部危房,但是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处理;若房屋所有人未及时修缮治理涉案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无权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5日,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将委托人及其家人强行带出房屋外,几十人携带拆除工具,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毁委托人房屋,将其房屋内的财产毁坏,并强行阻拦其将电动车从房屋边推走,致使委托人的财产蒙受巨大损失。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下列意见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本案中根据《危险房屋通知书》的内容,涉案房屋被评定为局部危房,但是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只能由危房的所有权人,即耿先生,对危房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处理的决定。
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于法无据,应判决确认其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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