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行政其他】特定补偿安置方案属可诉对象

2022-02-18 来源: 浏览:658

【被诉行为】

  《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房屋租住户安置方案》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厉先生等12人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莒县国土资源局、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观点】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安置方案是否对厉先生等12人产生实际影响的问题。莒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收购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涉案安置方案确定了对海通茧公司不同员工的安置标准并公布了安置人员名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不需要凭借另一行政行为达到一定法律效果。涉案安置方案系莒县国土资源局、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土地收储过程中作出的最终处分。

  因此,涉案安置方案属于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非过程性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莒县海通茧丝绸有限公司职工,依法享有该公司提供的位于莒县潍徐路的公租房并居住至今。委托人在另案诉讼中意外得知莒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莒县土地储备中心于2013年4月24日共同作出《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房屋租住户安置方案》。

  委托人在此前未见过房屋征收公告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莒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莒县土地储备中心作出的《日照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房屋租住户安置方案》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要看是否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当补偿安置方案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时候,被征收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涉案《安置方案》确定了对海通茧公司不同员工的安置标准并公布了安置人员名单,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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