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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盛凌公司等4企业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盛凌公司等4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厂房地址在上銮塘村,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厂房所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相关信息”,该信息关系到到盛凌公司等4企业的切身利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应尽到基本的检索义务,亦可根据盛凌公司等4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信息,通过实地勘察、与相关部门沟通等办法获取相关资料,如有相关信息存在,应将相关信息依法公布;如没有,应作出不存在相关信息的答复。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在象山区上銮塘村内建造工厂,用于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细木工板等,经营手续齐备。
2018年2月7日,委托人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企业厂房所在集体土地涉及的下列文件:
1、该地段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
2、该地段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
3、该地段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及勘测定界图。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2月8日对四企业作出如下答复:
因提供征地项目信息不详,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建议重新提交详细的所报项目名称、厂房的用地手续以及与申请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村集体证明、土地权利证明等),再向我局申请申请信息公开。
因对答复不满,引发本案诉讼。
【案件重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包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在内的相关信息。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修订)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综上,征地信息应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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