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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关于对余先生等11户专变停电、销户处置的函》
(以下简称“《停电、销户函》”)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盛凌公司、虎跃公司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公司桂林市供电局
【裁判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象山区人民政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相应的告知等程序义务;亦未能提供法律、法规证明其具有可采取停断电的行政职权。
因此象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停电、销户函》,通知停电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均在象山区上銮塘村内建造工厂,用于加工、销售胶合板、单板、细木工板等,经营手续齐备。
2018年4月,委托人得知象山区人民政府向桂林供电局作出《停电、销户函》,称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需要,要求对黄村地块内违建用户所用专变进行停电、销户处理。两委托人在上述被停电、销户处理范围内,均被断电。
在与象山区人民政府多次交涉无果后,引发本案诉讼。
【案件重点】
依法行政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象山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桂林供电局停电是项目推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属于行政行为。
桂林市供电局停止电力供应是辅助象山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能的行为。故实质上是象山区人民政府的通知停电行为给委托人用电权益造成影响,相应法律责任应由象山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案中,象山区人民政府为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对合法经营的委托人实施断电,造成企业重大损失,法院裁判正确,停电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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