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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海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征收涉及片区被征收户共计2200户,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未组织被征收户参加评选机构的选定,只是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被征收户征求了意见,且征求意见的对象未超过50%的被征收人,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在选定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过程中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南侧,建筑面积235.6平米,土地面积346.75平米。因旧城改造需要,其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8年3月23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合计补偿55.7万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应按如下程序:
1、在征收方规定的时间内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3、同时也可采用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其中第1项属法定优先方案,如征收方未采用此方案,应承担举证责任。2-3项属并列关系,征收方可根据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采用,同时征收方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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