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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谁组织实施问题。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马庄村委会实施。且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权,马庄村委会没有人力财力来进行拆迁,更没有能力调动多家国家机关单位来进行拆迁。
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对川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张先生房屋进行的拆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生效的终审裁定中已经对此事实予以认定。
二、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川汇区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在张先生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川汇区政府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超越职权,且程序严重违法,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委托人一家在此居住。2016年10月12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下称:川汇区政府)、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带领上百人开着大型机械设备将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此前,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周围的房屋陆续被拆除,但因其认为此次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且补偿安置不合理。未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与川汇区政府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委托人认为,川汇区政府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其违法拆除行为不仅直接导致房屋被损毁,甚至连委托人及家人的生活用品均被砸 毁在拆迁现场,给委托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本案中川汇区政府在在委托人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即被拆除,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在这里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如遇到向本案的情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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