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强拆赔偿】村委会不能以“自治为名”行“征地之实”

2022-02-08 来源: 浏览:626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川汇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一方面,川汇区人民政府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村委会实施了拆除行为;另一方面,村委会既没有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又没有调动众多国家机关进行拆迁的能力。

  第二,川汇区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拆除行为合法。不仅“未补偿,先拆迁”,而且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马庄行政村有住房一套,并申领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5年,川汇区人民政府以马庄行政村名义进行征迁补偿工作;2016年3月3日,马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村民的房屋按照评估报告予以补偿,收回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未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村民在收到告知书后10日内腾空宅基地,对逾期未腾空的,村委会将组织力量实施强制腾退;

  2016年10月12日,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委托人的房屋。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村民委员会没有征收拆迁的权利,不能以“自治为名”行“征收之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综上,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有权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其他个人和组织没有实施征收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站在村委会“背后”,使村委会以“自治为名”行“征收之实”,值得广大被征收人予以注意。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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