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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川汇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均是书面性材料,根据书面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马庄村委会实施。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被告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的拆除。
在原告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对原告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河南省川汇区北郊乡马庄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一家在此居住。
2016年10月12日,川汇区人民政府带领上百人开着大型机械设备进驻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此前,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周围的房屋陆续被拆除,但因委托人认为此次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且补偿安置不合理,未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与川汇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川汇区人民政府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其违法拆除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委托人房屋被损毁,甚至连其家人的生活用品均被砸毁在拆迁现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谁组织实施问题。
川汇区人民政府提供的马庄行政村村委会村民代表决议和搬迁通知以及告知书,均是书面性材料,而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政行为,仅有这些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马庄村委会实施。况且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权,马庄村委会没有人力财力来进行拆迁,更没有能力调动多家国家机关单位来进行拆迁。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委托人房屋进行的拆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生效的终审裁定中已经对此事实予以认定。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川汇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在委托人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对委托人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川汇区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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