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张先生房屋的事实行政行为,但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张先生房屋进行的拆除。
本案中,川汇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故可认定川汇区人民政府对张先生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马庄村有住房一套,2016年10月12日,其住房被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是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事实行政行为,故起诉请求确认川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经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一、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谁组织实施的问题。
川汇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均是书面性材料,而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政行为,仅有这些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村民自治组织实施。况且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权,当地村委会没有人力财力来进行拆迁,更没有能力调动多家国家机关单位来进行拆迁。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进行的拆除。
二、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合法性问题。
关于本案中,川汇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在委托人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对委托人家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对委托人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