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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川汇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法律、法规没有授予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实施征地拆迁的职权,马庄村委会没有人力财力来进行拆迁,更没有能力调动多家国家机关单位来进行拆迁。川汇区政务网上发布的信息已经清楚地显示,系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张先生房屋进行的拆除。
本案中,川汇区人民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其合法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行为的证据。在张先生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没有被依法征收,没有对张先生进行补偿的情况下,川汇区人民政府对张先生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故应当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河南省川汇区北郊乡马庄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并在此居住。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周围的房屋陆续被拆除,但因委托人认为此次征收程序存在违法之处,且补偿安置不合理,未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与川汇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2016年10月12日,川汇区人民政府带领上百人开着大型机械设备进驻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块,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给委托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委托人为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案件重点】
在无明显证据确定强拆被征收房屋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推定征收人为强拆责任主体。
《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见。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即使需要对委托人房屋强制拆除,川汇区人民政府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自己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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