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2022-01-06 来源: 浏览:696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其估价方法参照了固原市人民政府文件固政发[2015]68号《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进行评估。

  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

  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拥有一处住房,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州区政府于2017年6月7日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原政征补[20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此确定对委托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

  委托人认为,原州区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7]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补偿决定书。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委托人房屋项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评估公司对于该土地的估价方法应根据房屋征收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该评估公司却依据的是《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补偿决定书最终被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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