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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刘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7]9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补偿依据是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刘先生被征收房屋所作出的评估报告,而该评估报告的估价方法中参照了固原市人民政府文件固政发[2015]68号《固原市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进行评估。
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北街拥有一处住房,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针对委托人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此确定对委托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及安置方式。
委托人认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及程序均违法,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补偿决定书的补偿依据是评估报告,而案涉评估报告的估价方法中参照了固原市人民政府文件固政发[2015]68号《固原市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进行评估,违反国务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补偿决定书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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