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强拆赔偿】谈话录音可证明强拆主体

2021-12-21 来源: 浏览:756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曾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裁判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强拆主体在强拆曾先生房屋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只是实施了强拆行为,故仅从强拆的事实行为上无法直接确定强拆主体。

  但是,曾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前,既有沙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又有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沙湾县人民政府否认其为强拆主体,但是曾先生提供的其与沙湾县人民政府分管房屋征收的副县长的谈话录音中,该副县长明确陈述政府违规拆除了曾先生的房屋,故可以认定沙湾县人民政府为本案强拆主体。

  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自认其为强拆主体,同时,从立法上讲,防汛指挥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故本案应推定沙湾县人民政府和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共同强拆主体。【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拥有一处房屋,并在此居住。2015年10月9日,沙湾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委托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在委托人尚未与沙湾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尚未领取征收补偿款的情况下,委托人房屋于2017年5月23日被强行拆除。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委托人房屋被强拆,但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强拆行为系何人所为。但是,委托人的房屋被强拆前,既有沙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又有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虽然沙湾县人民政府否认其为强拆主体,但通过谈话录音表明副县长明确陈述政府违规拆除了委托人的房屋,故可以认定沙湾县人民政府为本案强拆主体。

  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自认其为强拆主体。同时,从立法上讲,防汛指挥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故,法院推定沙湾县人民政府和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为共同强拆主体是正确的。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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