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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上诉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委托人):丁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原审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
原审第三人:丁先生
【裁判观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起算的时点是既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又知道“行政行为的主体”。丁先生2015年4月18日知道房屋被拆,2016年3月28日知道拆除的主体,起诉期限应从2016年3月28日起算,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批复了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上报的“城中村改造请示”,成立了“城中村”综合改造领导小组。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应推定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排洲村村民。
1987年11月30,湖北省土地管理局向委托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委托人随后在该宅基地的基础上修建了两栋房屋。
2008年1月17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城中村改造批复,2014年5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批复及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委托人的房屋项下土地位于征地范围内。
由于未达成合意,委托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5年4月18日,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的6个月起诉期限,该从相对人既知道行政行为的主体,又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时开始计算。
本案中,委托人“知道行政行为存在”的时间是2015年4月18日,“知道行政行为主体”的时间是2016年3月28日,6个月的起诉期限应该从后一日期起算。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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