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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牟女士、王先生
代理人: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景洪市人民政府、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评估报告作出后,景洪市人民政府未将评估报告送达牟女士、王先生,导致两人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评估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景洪市居民,其房屋位于勤海路一处。因孙金巷旧城改造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2015年12月3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因与委托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遂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
经复议,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让委托人选择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撤销了市政府的《房屋补偿决定书》,并要求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2017年5月5日,景洪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
委托人对重新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有异议,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据此,被征收人享有对评估报告的知情权及异议权。
本案中,景洪市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并未将报告送达至委托人,致使委托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评估程序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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