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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丁先生
代理律师:郭悦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道办事处
【裁判观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时,发生在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实施期间,且城中村改造工作系洪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可推定洪山区政府在板桥村城中村综合改造过程中,组织开展了拆迁涉案房屋。相关部门没有与丁先生就房屋拆迁达成补偿协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所涉房屋的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合法程序,即使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没有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武汉市洪山区政人民府承担。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征收拆除原告丁天德的房屋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板桥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处房屋,一家居住在此。
2015年4月18日,委托人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委托人到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进行报案,要求立案处理。后因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不作为,委托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得知,强制拆除房屋系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及洪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
委托人认为,被拆除房屋系一家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被告实施违法强拆的行为于法无据,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
【案件重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所涉房屋的拆除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经合法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为违法行政行为。即使洪山区人民政府没有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该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洪山区人民政府承担。
被告洪山区政府征收拆除原告丁天德的房屋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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