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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任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中估价方法参照了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该评估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规定。
故,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原政征﹝2016﹞4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的房屋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某村,房屋为砖混结构,土地面积为476.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643.58平方米。因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因委托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固原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40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决定对委托人补偿608175.00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委托人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但固原市原州区政府委托的评估公司却采用了集体土地上的补偿标准对案涉房屋进行评估,很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此,固原市原州区作出的补偿决定被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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