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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张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其估价方法参照了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1]58号)进行评估。
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故,固原市原州区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101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固原市原州区某村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4年3月,原州区政府作出《固原市区原州区五小、市幼儿园、精英国际花园迁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包括委托人房屋在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
但在征收过程中,因原州区政府补偿标准太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2016年12月20日,原州区政府作出原政征补[2016]1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委托人的房屋,并给予货币补偿。
委托人认为,原州区政府作出的原政征补2016]1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案中,委托人房屋项下的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评估公司对于该土地的估价方法应根据房屋征收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该评估公司却依据的是《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该补偿决定书最终被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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