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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王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补偿决定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作出。而本案评估报告的估价方法中参照了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和《<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本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指导价>的通知》进行评估。
该评估报告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实质是一种政府指导价格,故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合法,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宁夏固原人,在固原拥有197.82平方米的住宅,土地建设性质为国有。因固原市旧城改造需要,其名下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
2014年3月26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委托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6年12月20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200平米房屋仅补偿17万元。
因补偿标准争议,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评估方法是否正确,评估依据是否合法都将影响评估报告的效力,进而影响补偿决定的效力。
本案重点即围绕评估报告所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展开合法性论证。由于评估机构在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作业过程中将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指导价作为评估依据,这使得评估价值极有可能偏离法定的市场价格,即违背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基本原则。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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