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违建认定】限期拆除期间未满,不能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2021-12-07 来源: 浏览:681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人民政府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未生效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维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决定也应当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的大庙村村民。

  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29日以委托人逾期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为由,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委托人所建的房屋予以拆除。

  委托人不服,于2016年3月28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人民政府的决定。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如下:

  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形式认定违法建筑;期限届满后,通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拆除违建;当事人在复议、诉讼期限内不救济的,作出违法建筑认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本案中,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有两处违法:

  第一,限期拆除的期限是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定期限,期限未满,行政机关无权出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第二,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前,未依法催告履行义务。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亦属于违法。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

Copyright 2020 拆迁律师 京ICP备20011413号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

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