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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代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但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在相关《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未生效前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其维持的决定也应当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2016年3月9日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对委托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原因为委托人逾期未履行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送达的《何家庄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拆除委托人违法建筑的义务。委托人认为案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委托人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涉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予以维持。
委托人不服复议决定,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中要包括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本案中,涉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所依据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已被撤销,强制执行决定无合法依据。因此,涉案《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应予撤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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