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电话
156-5079-8851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
综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在该村有自建房屋一处。
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以委托人房屋属违法建筑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8月26日、2016年8月31日被告组织执法人员,对委托人房屋部分拆除。
委托人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屋无法定职权,且未经法定程序;其组织并实施的强拆行政行为属实体不当、程序违法。
由此引发诉讼。
【案件重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其作出的强拆行为无证据。
故,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微信咨询
关注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5F
电话:156-5079-8851
邮箱:ZF@zhongfu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