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行政】【强拆赔偿】行政机关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合法

2021-11-29 来源: 浏览:634

【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赵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大庙村村民,在该村具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一直居住。

  2016年8月26日凌晨两点五十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委托人的部分房屋强制拆除。

  2016年8月31日,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了第二次拆除。

  委托人认为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强拆房屋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应认定为违法。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衡水市桃城区何家庄乡人民政府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其拆除委托人房屋合法性的证据,故法庭依照证据规则认定该行政行为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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