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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行为】
《关于武鸣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陆先生等3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裁决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认为:
本案中,通过就涉案批复与武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作衔接说明的方式予以上报并得以审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没有证据证明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经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户确认。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批复依法予以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鸣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0〕440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委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案件重点】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征收审批环节加大对征地程序履行情况的审核力度。
【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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