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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复议不作为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李先生等29人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四川省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一方面,李先生等29人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四川省人民政府未依法答复。故,李先生等29人有权针对复议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另一方面,李先生等29人的诉请如下:确认四川省人民政府没有做出复议决定的行为违法;请求四川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该两项诉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终局情形,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四川省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李先生等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与二审法院的维持裁定有误。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同乐村村民。
2013年3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将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同乐社区1、2组47.6712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2015年3月7日,委托人针对《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第2批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015年3月25日,委托人收到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李先生等人提起的行政争议的函》,内容为:将材料转交至成都市人民政府处理并及时向其反映处理情况。但至今没有相关行政机关组织调解,四川省人民政府也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此后,委托人针对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起诉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由此引发再审。
【案件重点】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通常可以再诉讼;但以下两种情况,复议终局,即复议后不能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案中,委托人将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不作为”诉至法院;并非以上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立案受理。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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