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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佘女士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复议决定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为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有权对辖区内的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但其直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其在复议诉讼期限内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本机关认为,宝安监察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某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2017年3月24日,宝安土监局作出深宝规土监字[2017](松岗)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委托人房屋处。2017年4月26日,宝安监察局将委托人的房屋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宝安土监局未查明本案基本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宝安土监局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本案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应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了行政机关需经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书面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方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宝安土监局未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势必违法。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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