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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申请人(委托人):余女士、梁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
【复议决定观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认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应按照《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实施。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一个月后直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在复议诉讼期限内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余女士和梁先生系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一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2017年3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张贴在委托人房屋处。
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强制拆除上述房屋。
【案件重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需经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书面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方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再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4月26日直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行政主体在复议诉讼期限内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深圳市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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