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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陈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收到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口头告知了陈先生,但没有书面告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的该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戴河镇政府太平庄村民。2003年3月10日,委托人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84垅土地建畜牧养殖场。
因北戴河机场快速路项目建设需要,委托人的养殖场被列入征收范围。2017年3月3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发布涉案《通知》,委托人遂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通知》。然而,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既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亦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委托人认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错误、违法,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此,不予受理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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