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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董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
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董先生下达拆除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对董先生所建猪舍和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中牟县官渡镇董庄村村民,在村内建有宅基地上房屋,用于居住。政府曾来人告知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310国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但委托人从未看到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
2016年11月8日,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动用挖掘机分别将委托人的房屋和猪舍非法强行拆除,屋内所有财产均被掩埋,给委托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委托人认为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未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未对委托人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和猪舍,属严重违法。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时并不满足上述法定期限条件,该行政行为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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