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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拆除通知书》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董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
【裁判观点】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
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对董先生下达《拆除通知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超越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对董先生作出拆除通知书前,并未调查取证、告知董先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应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中牟县官渡镇董庄村村民,在村内拥有猪舍,用来养猪。政府曾来人告知委托人的房屋被列入310国道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但委托人从未看到有关征地拆迁的公告。
2016年11月24日,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作出《拆除通知书》,责令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自行拆除猪舍。委托人认为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没有经过调查,也没有给予委托人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其行政行为明显违法。
本案行政诉讼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因此,中牟县官渡镇人民政府作为镇级人民政府无权作出案涉《拆除通知书》,亦未调查取证、告知委托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其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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