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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裁判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先生为证明川汇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提供了现场录像、报警录音、川汇区政务网新闻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虽不能反映拆除行为完整的准备及实施过程、实施人员,但基本可以证明川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基于此,举证责任应向川汇区政府转移,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川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了拆除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其没有证据证明川汇区政府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用于自住。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房屋周围陆续被拆除,但其因未与川汇区政府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2016年10月12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及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带人对委托人该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委托人认为此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其房屋毁损并导致其与家人的生活用品均被砸毁,给委托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故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川汇区政府、城北分局否认对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且委托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为由,驳回其起诉。
二审由此引发。
【案件重点】
在强拆案件中,最关键的是证据!证据!还是证据!
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川汇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川汇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案涉的强拆行为是在未被告知、被强拆人未作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进行的,此时要求被强拆人履行完善的举证责任不具有合理性,被强拆人只需穷尽举证责任,即证明川汇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而川汇区政府对此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最终被高院认定实施了本案被诉的拆除行为。
所以在这里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若发生强拆,一定要及时取证,为您日后维权打下基础!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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