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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强制拆除房屋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裁判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先生为证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提供了现场录像、报警录音、川汇区政务网新闻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虽不能反映拆除行为完整的准备及实施过程、实施人员,但基本可以证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基于此,举证责任应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转移。
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了拆除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案情简介】
委托人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某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用于自住。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周边房屋被陆续拆除,但因其与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未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2016年10月12日,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及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带人对委托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直接导致其房屋毁损、生活用品被砸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故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以委托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为由,驳回其起诉。
由此引发上诉。
【案件重点】
在未告知就突然强制拆除的案件中,强拆违法的举证责任不能全由被强拆人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证明行政机关存在强制拆除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但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形中,被强拆人对强拆机关的信息不了解,苛求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不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案涉强拆行为是在未被告知、委托人也未作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进行的,此时要求委托人履行完善的举证责任不具有合理性。
故,委托人只需穷尽举证责任,提出能够提供的证据即可。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对此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实施了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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