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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为】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攻守双方】
上诉人(委托人):张先生
代理律师:杨强、郭悦
被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
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裁判观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张先生起诉请求确认川汇区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川汇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案涉的强拆行为是突然情况下发生,且张先生已经穷尽其举证义务,所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故举证责任应向川汇区人民政府转移,而川汇区人民政府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了本案被诉的拆除行为。
一审认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川汇区政府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为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马庄村村民,在村内建有一处房屋用于自住。因周口华耀城建设项目,委托人房屋周围陆续被拆除,但因其未与川汇区政府就房屋补偿及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故尚未完成搬迁工作。
2016年10月12日,川汇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局城北分局在未经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直接带人对委托人该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委托人认为此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其房屋损毁并导致其与家人的生活用品均被砸毁,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遂诉至法院,一审请求依法判决川汇区人民政府及公安局城北分局于2016年10月12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而一审认为:委托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不能证明川汇区人民政府、公安局城北分局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受案范围为由,一审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委托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重点】
委托人起诉请求确认川汇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应当承担川汇区政府实施强拆行为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涉案的强拆行为是在未被告知、被强拆人未作准备的情况下突然进行的,此时要求被强拆人履行完善的举证责任不具有合理性,被强拆人只需穷尽举证义务,即应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导致举证责任转移的后果,不必要求其所举证据无遗漏地再现既往的事实。
委托人为证明川汇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提供了现场录像、报警录音、川汇区政务网新闻截图等证据,上述证据虽不能反映拆除行为完整的准备及实施过程、实施人员,但基本可以证明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的事实,基于此,举证责任应向川汇区人民政府转移,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川汇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了本案被诉的拆除行为。
【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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